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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某某,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东港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容留他��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和孙某某、王某某来到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月色KTV,被告人刁某某开的505包房,三人在该包房内唱歌。当日5时许,吴某某来到该包房,四人在该包房内饮用了氯胺酮(咖啡因、地西冸等)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并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明材料,被告人刁某某在本案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线索。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吸毒地点照片、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讯问笔录及被告人刁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刁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