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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成双与桂红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双,桂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双,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桂红林,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刘成双与桂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5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红林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刘成双与被执行人桂红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昊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