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成双与桂红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双,桂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双,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桂红林,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刘成双与桂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5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红林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刘成双与被执行人桂红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昊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