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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言与呼伦贝尔市天城广告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言,呼伦贝尔市天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907号原告:乔言,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天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圣华小区2号楼1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于洋洋,经理。原告乔言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天城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乔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乔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