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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曹勇、饶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饶勇,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曹勇与被执行人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勇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勇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6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案件诉讼费5200元,执行费6269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饶勇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饶勇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国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