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5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与刘艳琴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刘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58号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住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117。负责人:牛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左睿,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艳琴,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艳琴银行存款76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刘艳琴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账号为:35×××12)及刘艳琴名下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享堂北街1号182幢5单元4层10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艳琴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的账户(账号:35×××12)的银行存款761700元,期限为一年。二、如本裁定第一条所述账户内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刘艳琴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享堂北街1号182幢5单元4层10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