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刑辖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太喜容留他人吸毒管辖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皖04刑辖35号大通区人民法院:关于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陈太喜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你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2017)皖04刑辖35号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以淮检商指(2017)35号关于犯罪嫌疑人陈太喜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商请我院对该案指定管辖的函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已指定大通区人民法院审判此案,并于2017年4月18日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