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4420夏咸富与夏咸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咸富,夏咸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420号原告:夏咸富,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龙,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帅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咸华,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兄,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系被告配偶。原告夏咸富与被告夏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龙、叶帅华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兄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夏咸富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