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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乔继忠与被告黄存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继忠,黄存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378号原告:乔继忠,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黄存万,男,汉族,住华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继忠与被告黄存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乔继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房屋四间;2、被告给付租赁费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华池县畜牧局对面两层商铺(共八间房屋)租给被告,期限1年,止2016年3月28日合同到期后,口头协商被告交清下年房租时可以续签1年,但被告至今仍欠租金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标的物为华池县城南街柔远桥至火焰沟桥之间32-33号(畜牧局对面商铺两层共四间),现店面名称“榆中小锅小灶”,原告提交的证据为现房屋所有权人乔海波,其受乔海波的委托参与诉讼,未向本院提交其主体适格的其他证据。故本案中乔继忠以自己的名义担任原告,其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继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