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戎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某,赵某某,定边县盐场堡镇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239号原告戎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第三人定边县盐场堡镇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戎某某诉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家中有事,故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