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戎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某,赵某某,定边县盐场堡镇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239号原告戎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第三人定边县盐场堡镇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戎某某诉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家中有事,故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