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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友生、陈亚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友生,陈亚玉,黄建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许友生,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亚玉,女,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黄建家,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许友生与被执行人陈亚玉、黄建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新权、罗建琴价值人民币53744.5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人民币52500元、案件受理费557元及执行费687.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志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