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与王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王杨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025号原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甘肃矿区。负责人:冯现军。被告:王杨武,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诉被告王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