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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江山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5484号原告:江山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东路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55530709。法定代表人:蔡冬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素英,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县。被告:王龙,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山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山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永进人民陪审员  祝志敖人民陪审员  祝熙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林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