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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瑛与郭春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瑛,郭春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914号原告:何瑛,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云,富裕县富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春丽,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何瑛与被告郭春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何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瑛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瑀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