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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亮与杨艳、冯志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亮,杨艳,冯志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416号原告:郭亮,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冯志刚,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5472188J。负责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与被告杨艳、冯志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志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亮撤回对被告冯志刚的起诉。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山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