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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贻强与王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贻强,王泽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人: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1民初394号原告:王贻强,住获嘉县。被告:王泽峰,住新乡县。原告王贻强与被告王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8日向王泽峰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贻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泽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贻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泽峰偿还劳务报酬4000元以及误工费、路费800元共计4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在甘肃省××自治区合作市为其安装锅炉,原告共为被告安装了四台锅炉,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为原告打下证明条一份,证明欠原告工钱4000元,并承诺一星期内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还。王贻强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明条一份,该证明条载明:“今欠王贻强工钱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一星期内还。王泽峰2017年元月11日”。王泽峰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王贻强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在甘肃省××自治区合作市为其安装锅炉,原告共为被告安装了四台锅炉,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为原告打下证明条一份,证明欠原告工钱4000元,并承诺一星期内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贻强与被告王泽峰之间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的证明条应视为双方对上述法律关系的确认,王贻强据此向王泽峰主张给付所欠劳务报酬款40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要求被告给付追还欠款的误工费和路费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王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贻强劳务报酬款4000元;二、驳回王贻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