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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崔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7号之一被执行人崔斌,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崔斌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崔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136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崔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崔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