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362号原告:王某1,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2,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况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