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李树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杰,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李树动,李龙元,李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541号原告:李文杰,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辛庄村。法定代表人:李龙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树动,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李龙元,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李树良,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李树动、李龙元、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杰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树动、秦晓晓共有的位于广饶县惠泽园小区25#东三单元四层东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广饶201137**);李树良、聂艳芹共有的位于广饶县迎宾路198号法院院内1#楼东一单元一层西户(房产证号:广饶201322**)二、查封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查封期间,被告负责看管上述财产,可以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房产进行买卖、过户、赠予、毁损等,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凌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