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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国慧借款合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祁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巨小平。被执行人:胡仁彬。被执行人:胡国安。被执行人:胡国慧。关于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巨小平、胡仁彬、胡国安、胡国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祁县人民法院(2011)祁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巨小平、胡仁彬、胡国安、胡国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巨小平、胡仁彬、胡国安、胡国慧还申请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执行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申请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撤回申请,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