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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某、曹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曹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赤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赤峰市。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树宝,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赤峰市。上诉人宋某、曹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曹某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某、曹某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宋某、曹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上诉人宋某、曹某承担,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宋某、曹某各承担20元、被上诉人高某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牛占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适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