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任灿辉与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灿辉,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任灿辉,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书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灿辉与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