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1,王某,张某2,刘某,张某1,王某,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住辽宁省岗西区。被执行人张某2,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1、王某、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协助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6)鲁1082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刘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