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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81号原告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建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正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少雄,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北段290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清,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应诉。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泉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