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艳芳,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二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潘新峰,总��理。再审申请人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11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宇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华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二审中,王某某承认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外系以华宇公司名义从事经营,对此华宇公司也表示认可。因此,即使如华宇公司所称,涉���车辆系由华宇公司卖出,实际所有人发生了变化,但车辆仍以华宇公司名义从事营运。故,原审判令华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关于华宇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华宇公司无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原审依据该认定书判决华宇公司承担70%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审中,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圈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刘某某一家属失地农民。故,原审依据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标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陈昭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