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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92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5年5月26日生,宁武县马家湾村人,现住宁武县公社对面,钜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赵某,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宁武县薛家洼乡仝家沟村人,现住宁武县公社对面,阳方口公交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于2008年5月13日在宁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于2009年5月24日生育长女赵钧涵,2010年11月21日生育二女儿赵均烨。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和子女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某提出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准许原、被告离婚;二、二女儿赵均烨由原告高某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大女儿赵钧涵由被告赵某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原、被告均对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由双方商定;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