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8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8558顾正贵与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贵,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558号原告:顾正贵,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户籍地江苏省金坛市,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新民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518034363。负责人:陈玉龙,经理。原告顾正贵与被告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正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