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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9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英杯与吴高省、方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杯,吴高省,方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9543号原告:陈英杯。被告:吴高省。被告:方彩燕。原告陈英杯为与被告吴高省、方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英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高省、方彩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吴高省因资金短缺暂时借款为由,于2014年11月2日向原告陈英杯借款人民币442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由被告吴高省亲笔出具借条为凭。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高省、方彩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吴高省、方彩燕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吴高省于2014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442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期一个月。2、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拟证明两被告于199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吴高省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吴高省、方彩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方彩燕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属被告吴高省的个人债务,故被告方彩燕依法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吴高省、方彩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英杯借款人民币44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被告吴高省、方彩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健政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