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美馨、云南建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馨,云南建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陈美馨,女,汉族,1946年12月16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建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幢******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美馨与被执行人云南建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云0114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建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费共计人民币20366.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建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20366.00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16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