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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荣展、蔡成业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荣展,蔡成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财保12号申请人林荣展,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成业,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青华南区。申请人林荣展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蔡成业名下的址于晋江市房屋(合同登记备案收件编号:20141017862)及址于晋江市房屋(合同登记备案收件编号:20141018220)采取诉前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蔡成业分别于2014年10月11日、2015年1月5日、1月5日向申请人借款共计1500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及借条》四份供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蔡成业至今没有还本付息。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成业名下的址于晋江市房屋(合同登记备案收件编号:20141017862)。查封被申请人蔡成业名下的址于晋江市房屋(合同登记备案收件编号:20141018220)。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15000000元为限。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荣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