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娅妮与被执行人张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娅妮,张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高娅妮(又名高雅妮),女,生于1987年4月2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高新时代广场8楼10号,无业,身份证号码:612724198704261526。被执行人张江丽,女,生于1983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榆林市高新区九洲府邸小区1单元802室,无业,身份证号码612727198310100868。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江丽向申请执行人高娅妮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718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57740元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借款本金119440元从2016年1月29日起、借款本金70000元从2016年1月27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60元、申请执行费4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江丽和共同共有人方俊普名下有位于榆林西沙经济开发区九洲府邸1单元8层802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7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江丽和共同共有人方俊普名下有位于榆林西沙经济开发区九洲府邸1单元8层802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71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