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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凤霞与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霞,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2183号原告吴凤霞,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广水市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望德,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霞与被告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凤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吴凤霞负担。审 判 长  沈华林审 判 员  刘承军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吝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