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安县总工会与侯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总工会,侯利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826号原告:新安县总工会,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上海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夏明显,任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利伟,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生,住新安县。原告新安县总工会诉被告侯利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新安县总工会在2017年4月18日案件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安县总工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安县总工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新安县总工会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人民陪审员 陈 肃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飞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