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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田某1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561号原告:田某1,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田某2(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田某1与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1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娜日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