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田某1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561号原告:田某1,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田某2(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田某1与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1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娜日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