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黄友如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9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友如,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化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友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在审理过程中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德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友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黄友如驾驶苏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带杨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229省道与兴化市戴南镇张万北路交叉路口,撞到张某1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鲁PC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致杨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颈部损伤死亡。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友如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友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审理中,相关民事判决已生效,被告人黄友如已预缴应承担的全部赔偿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友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程某、张某2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缴款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黄友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友如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友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沈洪涛代理审判员  顾逸凡人民陪审员  魏义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杜 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