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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生强申请强制执行山西嘉园大酒店、山西大禹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强,山西嘉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大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生强。被执行人山西嘉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大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2015)并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嘉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大禹实业有限公司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生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嘉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大禹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74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郝锦渊审判员  郭家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