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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杜小超与张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超,张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534号原告杜小超,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张志坤,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超与被告张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志坤的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