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杜小超与张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超,张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534号原告杜小超,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张志坤,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超与被告张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志坤的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