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702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肥猪市街107-129号11楼6、7号。法定代表人:向国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