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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祺与潘友平、钱菊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祺,潘友平,钱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祺,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潘友平,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钱菊芳,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红庙镇。本院在执行王祺与被执行人潘友平、钱菊芳委托执行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亚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