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向晓兰与袁园、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园,向晓兰,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晓兰。原审被告: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1单元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343706。法定代表人:袁园,总经理。上诉人袁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1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园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昆明市西山区,本案应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重庆碧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