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620号原告:赵某,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张某,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