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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坤与龙安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龙安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235号原告杨坤,男,瑶族,1993年12月30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龙安春,男,住贵州省麻江县。原告杨坤诉与被告龙安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坤负担。审判员 梁  新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星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