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坤与龙安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龙安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235号原告杨坤,男,瑶族,1993年12月30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龙安春,男,住贵州省麻江县。原告杨坤诉与被告龙安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坤负担。审判员 梁 新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星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