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与法恭泽、法良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法恭泽,法良吉,彭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41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九龙办事处。负责人:刘春晓。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恭泽,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法良吉,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彭瑞华,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与被告法恭泽、法良吉、彭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672058.2元。二、判令原告对房屋行使抵押权。三、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0242元,以上合计702300.2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我行与被告法恭泽签订了(青农商胶州九龙支行)个借字(2013)年第170号借款合同,我支行于2013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青农商胶州九龙支行)抵字(2013)年第170号抵押合同。截止至2017年1月3日,被告仍欠息672058.2元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的起诉。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玲娟代理审判员 逄伟宏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