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长生与被执行人向仍洪物权保护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罗长生,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向仍洪,男,1943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长生与被执行人向仍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6)湘3127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仍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长生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仍洪履行退还实验坪及沙坪一半的承包地交由申请人罗长生经营管理,申请执行人罗长生返还被执行人向仍洪土地转让款27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按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向仍洪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耐心给被执行人向仍洪做工作,被执行人向仍洪现已主动放弃实验坪及沙坪一半经营管理权,申请执行人罗长生主动履行兑付土地转让款2700元,现已给被执行人向仍洪发放土地转让款265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湘3127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长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