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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长勇与王宗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勇,王宗芝,崔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37号申请人:王长勇,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博平镇牛营村。被申请人:王宗芝,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博平镇牛营村。身份证号:3725241964********。被申请人:崔玉琴,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博平镇牛营村。身份证号:3725241961********。申请人王长勇与被申请人王宗芝、崔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宗芝、崔玉琴的银行存款8.3万元。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宗芝、崔玉琴的银行存款8.3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姝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