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长勇与王宗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勇,王宗芝,崔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37号申请人:王长勇,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博平镇牛营村。被申请人:王宗芝,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博平镇牛营村。身份证号:3725241964********。被申请人:崔玉琴,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博平镇牛营村。身份证号:3725241961********。申请人王长勇与被申请人王宗芝、崔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宗芝、崔玉琴的银行存款8.3万元。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宗芝、崔玉琴的银行存款8.3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姝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