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强、谭能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强,谭能美,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强,谭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974号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笔峰华庭长富苑7号楼。法定代表人:高丽,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谭能美,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强、谭能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