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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民初147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甲偿还借款90000元、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2日,被告张某甲因做生意在原告张某某家中向原告张某某借款90000元,原告张某某当场向被告张某甲交付借款,被告张某甲向原告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并写上还款期限及违约后的利息,利息二分。被告张某甲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一份。被告张某甲未提供质证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5年12月22日,被告张某甲在原告张某某家中向原告张某某借款90000元,原告张某某当场向被告张某甲交付现金90000元,被告张某甲向原告张某某出具了一张90000元的借条,并写上还款期限:2015年1月26日前还款50000元,剩余40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还清。本院认为,《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张某甲欠原告张某某9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起此纠纷,被告张某甲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张某甲偿还90000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张某甲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月息2分,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的利息应予支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其中50000元从2015年1月27日计算,其中40000元从2015年1月31日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现金90000元(其中50000元从2015年1月27日计算利息,其中40000元从2015年1月31日计算利息,利率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瑞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