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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永清宋建红离婚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红,李永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262号原告宋建红,女,生于1978年5月1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略阳县两河口镇唐家沟村0295号。被告李永清,男,生于1974年3月27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略阳县两河口镇唐家0295号。本院在审理宋建红与李永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建红负担。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