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804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生于1992年6月27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张某2,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8日以其与被告在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