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和、周润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和,周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财保9号申请人姜和,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周润龙,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九江市。申请人姜和与被申请人周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周润龙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姜和的担保人黎新云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九江市九龙街步红花园D区D6、D7栋S201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润龙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黎新云所有的位于九江市九龙街步红花园D区D6、D7栋S201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庆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景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