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利艳与王二刚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艳,王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利艳,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渭南市西三路纺织厂。被执行人:王二刚,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西四路盈田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701120810。本院在执行李利艳与王二刚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由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恢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