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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利艳与王二刚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艳,王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利艳,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渭南市西三路纺织厂。被执行人:王二刚,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西四路盈田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701120810。本院在执行李利艳与王二刚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由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恢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